治好白癜风费用 http://m.39.net/pf/a_5127588.html宗祠家庙必有老碑,而族规家训又是这些老碑的重要内容。过去在皇权不下县的年代,乡绅族长就可以秉持公断,维护孝悌纲常,息诉罢讼宁人,但也必须辅之以相应的强制手段,方能惩前毖后,以儆效尤。
《张氏祠堂记》族碑发现于二龙镇今高阳观村(原二龙镇杨村坡村十三社)张家山张氏墓冢,共有两通直板碑,分别高1.96米,宽0.98米,内容包括族规禁令十条和清明会规十条,皆楷书满刻,全文共二千一百五十余字,立碑时间为清同治十一年()九月上浣。通读碑文充分体现了族人慎终追远,积厚流光,虽年湮老远,(家世)不可泯灭无传,于是“勒之金石,垂诸贞珉……维新鉴睹千秋,更见鸿猷丕焕”的情怀。原碑最早立于附近的张仕通小祠堂,上世纪五十年初分给佃农后又被拆建,此碑也就移至张氏坟林并得以幸存。
张氏祠堂记
壬申之秋,时维九月,宗祠勒碑,伯叔父兄等命子为序。述前人之发迹,纪先仕之播迁焉!子忝应命,思夫人有宗祖,如木之有本,本之厚者枝必茂;犹水有源,源之远者流自长。凡后人食福皆先代遗泽也,既以守乎宗祊,何可亡乎祖典哉!忆我族之始,系出太昊,绵绵者亿万年。氏封清河,历历者百余世。自周及汉,代有孝子忠臣;由宋溯唐,世多名儒贤士,无如人往风微,世远年湮,前人之极盛,渺矣没追,后世之被寝衰难乎有继。由元朝以及明朝,叠遭患难,并无族谱考证。从仪邑而迁阆邑,累经变更,僅有父老传闻。迨至盛朝定鼎,于仕禄公,始得闻其略焉。窃幸守此片隅,已经一十二世,留兹一线,所阅二百余年。逮我兄仲孝,岁在己巳游泮朝祖,乃见族谱,知本支甚远。仕禄公以前,狁有数代,因请谱旋归,欲著谱书,奈连年岁歉,天各一方,族大繁众,难云奏功,其事遂止而未行。越四年春,族众商议,时当季世,宜存处远。凡族谱所载,先祖亡名,与所迁地名,不可泯灭无传,因悉勒诸碑焉!洪惟远祖贡生伍公、龙太君,家本荆楚,设教营山,寄迹石桥河,至今犹有分支,卒葬白鹰土地。伍子贡生杰公,三子廷相、辅、弼。弼四子:鹂、翼、鹤、鸾。后迁仪邑五面山。翼子仕禄公,禄二子焕、玺。焕之子孙,世居仪邑侯里坝、九龙坝、八角碑。惟我玺公遭变,率子国明、泰,暂避阆邑恭思乡杨村坡、高阳观。玺公遇害,遂葬于此。国明、泰二公,避难汉南,复归保郡,察占阆邑河东回龙观,历三世。而至照阳公,乃分产受业,复守此土。他若*连垭、唐清坝、偏树子、张家梁,此皆玺公后裔也。兹者勒之金石,垂诸贞珉,俾孝子贤孙,知本源之所在,亲疏远近,识嗣续之相承,庶堂登百忍,永思燕翼,维新鉴睹千秋,更见鸿猷丕焕。云尔!
——忤逆不孝,例□不赦,逆弟欧兄,逆侄欧叔,逆孙欧祖,例应杖八,流三千里。族中有犯此者,该族长、正等,入祠责教,刑四十,令其祭祖,顶礼回免,族人再犯送管。
——横暴男子,顽恶妇女,辱骂伯叔、祖父母并叔婶娘、兄嫂等,无论嫡堂,皆为逆伦犯上。女犯者必责蒲鞭四十,男犯者责竹杖四十。如有违者,合族公处。
——族内姑娘姊妹,年高寿终病故者,不作命主认。至于年幼、累受蹧践亡者,理该说明,必通知族长、正,勿得妄行经官,亦勿得私行受贿隐匿。违者公罚。若私榼至讼,合族不照。
——同姓为婚,典刑所禁,虽百世以下不通婚姻,族中图利为此,该族长、正等公罚,且令退休。
——男家悔婚、女家悔嫁、一女两许、一男两聘、嫌贫爱富,族有犯者,严加处罚,仍令嫁娶前亲,抗者送官。
——族内姑娘姊妹,出姓所生女,亦如兄弟所生,即系疏房,大理相同。毋以姑娘所生回头仍女。犯者罚令□□。
——族间姊女,勿论远近亲疏,不得以族中人作伐做媒。若有违者,该族长、正等公处理论。
——弟亡兄弟妇、兄亡弟承兄嫂,例均该责八十,断离族中,勿令犯之。犯者公罚。
——鼠窃狗偷,盗取人物,辱门败户,初犯者,责教刑八十,立约戒后。再三犯者,送官治究。
——纵放牛马等物,践踏坟茔,及砍伐树木、茨草,该族长、〔族〕正等,严加处罚,祭赛祖先。
清明会序
朝廷以宗庙为先,士庶以祖祠为重。我伯祖张公讳九皋,身列郊庠,于道光初年,念祖祠既立,虽祭典有存,奈祭祀无资,与排行兄弟数人等,得坟山笔,价数金,始积清明会焉。后累数十金,因散会饮酒,昏乱失仪,其会遂罢二十余年,无人倡首。越道光二十七年,伯兄长泰,幼习儒业,志欲观光,思前人盛举,何可久废乃已设簿酒,约伯叔思信等,议族间借贷清明会积金者,十分收四,复得二十余金,积至今日,已有五百余金,其族渐众,其心不一,恐会难久立,思聚族于斯,皆先祖照阳公后裔,不可无章程也,因公议清明会规十条,开列于后:
——每年办会,轮递经理。会首于清明日,务将认坟等件,预办周备。祠堂斋集,拜扫坟茔,俾后世知前墓所在。
——会上所放积钱,三月初十,凡借贷者,本利献白,一有不齐,每千罚钱二百文。若人与钱未至者,追讨不贷。
——族内借钱,限定数目,少者三千,多者五千,初十日,预早将本利齐积,若自犯会规,与异姓不齐,同罚。
——设局收放,四局收毕,商议某账可否,然后四局齐放。不准东出西入,四局本利,与扣除底子,入中库总账。
——散会日期,族内勿论户多户少,皆不备帖,每家只来一人。惟族中高年备帖一封,不在户口所算。
——散会坐席,老幼序齿,不准流歠过饮,乱是生非。是日,亦不许摇钱赌博。若有犯者,合族公罚,决不宽恕。
——会上积钱,历年愈多,或卖祭田,以供粢盛,增修宗祠。后世不准剖分,若有异心滥会者,祖宗不佑,子孙不昌。
——子孙虽愚,经书不可不读。然富者不难肄业,贫者苦无束修,合族共议,每年捐学资十二千,历世不改。
——科名显达,一族之幸。惟先祖照阳公后裔,不拘文、武入泮,每名捐院费七十二千,功名上达,合族再议帮资。
——族间有抱外姓之子,根底不正者,不准承宗共祠,碑上亦不得鑽名,以防异姓乱宗,泾渭无分也。
前定宗派:文国廷思泰,万世启朝君,一心绍学士,承先齐步云。
大清同治十一年九月上浣-谷旦
阆中县学张仲友撰书
族规第一条“忤逆不孝,例□不赦,逆弟欧兄,逆侄欧叔,逆孙欧祖,例应杖八十,流三千里”。开宗明义,特别引人注目,这其实是涉及一种残酷的古老刑罚。
远在南北朝时期就作为法定刑,到隋朝已正式确定为五刑之一(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),一直沿袭至清朝。这种强制性将犯人送至偏远地区服劳役,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。被判流放的罪犯要终身远离故土,远离亲人,在莽莽荒原煎熬余生。在宗亲故土至上的传统社会,这种惩罚既是肉体的,也是精神层面的,许多人甚至还没到达流放地便因身心交疾,一命呜呼。
历史上,在不同的时期流放的标准也不尽相同:隋朝的流刑有一千里、一千五百里、二千里三个标准。唐朝提高了量刑标准,分别为二千里、二千五百里、三千里。到了宋朝不知是否受地域所限则首创了“折杖法”,即流放二千里的可换成脊杖十七,配役一年;流放二千五百里的,可换成脊杖十八,配役一年;流放三千里的,可换成脊杖二十,配役一年。现代人多以为古时的杖刑只打臀部,实际是用大竹板或大荆条上打犯人背部的脊杖才是最早的杖刑,人体的主要脏器都在上半身,所以每一板子打在脊部都是要命的,是真正的酷刑。过去许多责以脊杖的罪犯都被当场打死,到了宋朝虽改为了臀杖,但流刑折杖仍以脊杖施之,可见同样是严刑峻法之一。
流刑的实施是以都城、家乡故里、犯罪所在地或国家中间为界限。历史上许多名人的流放都是按照“南人发北,北人发南”原则实施,具体的里程也不一定是实数,如北宋苏东坡、宰相丁谓流放地是今海南省三亚市的崖州区,韩愈流放地为今广东省潮州市,等等。《大明律·名例律》明确规定:“流三等流三等,照依地里远近,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。直隶府州,流陕西……广东布*司府分,流福建;四川布*司府分,流广西。”
张氏族碑中提及“例应杖八十,流三千里”,意即按说,凡有违者,理应该杖八十(参考宋律,这里应为臀杖),流放三千里偏远之外服劳役或戍守,但考虑到这些只有官家方可实施(民间实际上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)。所以,参考这一标准,本族众议,凡有欺老凌弱者,均应让犯事者“入祠责教,刑四十(杖),令其祭祖”,并以观后效。
近几年,我们在金石田野调查中发现有不少承载家风家训的族碑,但涉及“流三千里”之类的文字目前还仅见此例,深感这一脉张氏家族不仅族规严厉,疏而不漏,而且还深谙法制史,旁征博引,教化为先,勿谓言之不预也。
想必,这在当时还是颇具震慑力的。(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转载请注明。)
拓片
龙潭书生
同访
无名老井羞死编趑羊羽
编审
阆中市金石志办公室
顾问
无名老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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